本會章程

天主教聖母聖心會之友會章程

一、原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二、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○三年二月八日經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。
三、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O九年六月六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。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為天主教聖母聖心會之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,隸屬於天主教聖母聖心會。

第二條 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志工團體,所有會務人員皆為無給職。

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各會員秉承聖母聖心會之精神,協助該會在台灣的福傳工作以達成其使命。
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二號十樓中央大樓1003室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:

一、 個人會員:凡個人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代表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二、 團體會員:凡團體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代表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
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代表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七條 會員得自由參加下列志願服務小組,為教會及社會服務。

一、牧靈福傳組
二、社會關懷組
三、宗教交流組
四、中國及蒙古使命組
五、募款組
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,並喪失會員資格或停權:

一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二、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。
三、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,予以停權,但已補繳者可恢復會員權利。

第九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會員代表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會員代表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九人,由會員選舉之,成立會員代表會。另由會員代表通過得聘熱心本會會務賢達人士若干人為當屆顧問,顧問得應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並提供會務諮詢。選舉會員代表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會員代表三人,遇會員代表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會員代表、候補會員代表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
註:會員代表候選人將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進行會員推舉,被推舉者經原代表和本會指導神師同意和徵詢後成為代表候選人;會長候選人需具備會員代表二年(一屆)以上經驗,由代表互選之。

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。罷免程序須參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規定。
四、議決會員代表或會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會務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它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,由會員代表互選之,會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會員代表會主席。副會長襄助會長綜理會務。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會員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七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會長、副會長及會員代表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會員代表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十八條 本會之工作由聖母聖心會指導監督,為配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之召開,應定期向聖母聖心會提出報告,經費收支由聖母聖心會管理監督。

第十九條 會長、副會長及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並向聖母聖心會報備:
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代表會決議通過者。凡自動辭職者皆應以書面提出。
三、被依法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置秘書長一人,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會長提名經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
秘書長襄理會長、副會長執行工作計劃。
本會會計、出納由代表會通過指定之。
本會所有會務人員除會議出席費、誤餐費、差旅費外,以義務職不支薪為原則。

第四章   會議

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會員代表會認定為有必要,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聖母聖心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五分之ㄧ合法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會員代表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唯會員出席人數未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五分之ㄧ則為流會。

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前項會議之召開除臨時會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之同意行之。本會各項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指導神師列席,並得邀請歷屆會長、顧問及候補會員代表或其他必要之人員列席。

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會員代表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兩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代表依次遞補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代表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、連同議程函報聖母聖心會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聖母聖心會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兩百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年新台幣五百元。
三、會員定期定額捐款。
四、其它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它收入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會員代表會審查後,先報請聖母聖心會備查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如有任何內容更動,應再次向聖母聖心會報備。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其預決算書應先報聖母聖心會核備後再提報會員大會。

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聖母聖心會處理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會員代表會訂定之,並報聖母聖心會核備之。
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聖母聖心會核備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